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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纪委明确: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,公职人员不是一律违纪
大家好我是雪夜里踏歌的行者每天给大家带来最新动态 ,内容随缘更,每篇都掏干货;如果你觉得这些信息对生活有用,就点个关注~ 很多公职人员、普通党员,还有不少老百姓,长久以来心里都有一个误区,觉得只要是公职人员,只要去参加老乡聚餐、同学聚会、战友重逢吃饭,就是踩红线、属于违纪。网上不少碎片化的解读,也简单一句话概括:公职人员不能参加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。这个说法并不完整,也不准确。中纪委多次专门解读过这条纪律,核心一句话:不是一刀切全部禁止,正常的人情往来、健康的亲友相聚,本身不违纪,只有满足特定条件,才会触碰纪律红线。 这条规定从出台到现在,被很多人理解偏了,有的干部吓得同学多年不敢见面、战友不敢联系,老乡碰面连一顿便饭都不敢坐在一起;也有一部分人走向另一个极端,觉得反正可以聚会,借着老乡、校友、战友的名头,私下拉圈子、搞利益勾兑,最后受到处分。两种情况,根源都是没有把规则吃透,分不清“正常聚会”和“违规三会组织”的边界。今天就掰开揉碎,用大白话把标准、边界、风险点一条条讲清楚,不管是公职人员本人,还是家属、普通读者,看完之后都能分得明白,哪些事放心参加,哪些事绝对不能碰。 先把最核心的法条拿出来,也就是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二条: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。很多人第一眼看完,直接抓住“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”几个字,忽略了前面几个关键限定词,这就是误解的源头。这里面有四个关键词,少一个,定性就完全不一样: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、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、对象是自发成立没有登记的组织、最后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。四个条件凑齐,才有可能认定违纪,缺一个,就不能直接定性为这条违纪。 先说第一个关键点,约束的对象,不是所有公职人员,更不是所有党员。这条纪律管的,是党员领导干部,不是普通科员、普通党员。很多人混淆了公职人员、党员、党员领导干部三个群体。举个例子,一个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不是党员,这条纪律对他本身没有这个约束;一个普通党员,没有领导职务,也不属于这里的约束对象;只有党员领导干部,才是这条条款重点管理的人群。 那哪些人属于党员领导干部?简单划分,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企里面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,有管理权限、行使公权力的这部分人。普通办事员、基层一线工作人员,哪怕是公职人员、是党员,这个条款本身不对他们设置这个硬性限制。当然这不等于普通公职人员可以随心所欲聚会,他们同样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不能公款吃喝、不能收礼品礼金、不能搞利益交换,只是不受这一条“三会”专项条款的约束。很多网上的解读,笼统说成公职人员一律不能参加,就是在这里偷换了概念,放大了管控范围,造成不必要的恐慌。 第二个关键点,区分“聚会活动”和“三会组织”,这是整段规则里面最容易混淆的地方,也是中纪委反复强调的重点。三五个人,几个老同学多年不见,找个地方吃顿饭聊聊天;回老家碰到同乡,坐下来叙叙乡情;退伍战友多年重逢,简单聚餐回忆当兵的日子,这叫老乡、校友、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,不属于条例里面说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组织,正常情况下不违纪 。 条例里面说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,特指一类组织:自发成立、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登记注册的联谊会、同乡会、校友总会、战友联合会这类常设组织。它不是临时吃一顿饭,是长期固定的圈子,有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,定期组织活动、收会费、拉新人进群,有固定章程、长期运转的团体。一个临时聚餐,和一个长期运行、没有登记的社团组织,完全是两码事。 举一个直观对比。学校官方组织的返校日,学校校友会在民政局已经登记备案,组织校友返校交流、学术分享,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流程报备之后,是可以参加的;几个校友私下拉了一个几百人的大群,选会长、收年费,每年固定组织聚餐,到处拉在职干部进群,这个就是条例里面所说的“自发成立、未经登记的校友会”,属于被限制的对象。同样,退役军人事务部门、老连队官方组织的战友纪念活动,合法合规;战友私下牵头组建、没有登记的战友联合会,长期串联各地在职干部,就属于风险对象。 这里还有一个特殊情形:已经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同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联谊会,不是一律不能参加。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,如果因为统战、地方文化交流等工作需要参加,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提前走审批流程;退休的领导干部,参加这类登记过的组织,要向原单位党组织主动报告,如果想要担任秘书长以上的职务,同样需要报批审批,不能自己随便报名、随便任职 。这条规定,兼顾了正常的社会文化交流,同时守住权力的边界,防止公权力和民间圈子捆绑在一起。 第三个关键点,这条纪律背后配套的核心文件,是2002年中纪委、中组部、原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通知,也是条例里面说的“有关规定”。这份通知把红线写得非常